關於實施中國-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
2019-05-16

關於實施中國-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來源 : 中國海關總署

2018年10月,中國與日本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和日本國海關關於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

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日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企業”),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其中,日本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為中國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為日本的AEO企業。

二、中日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在開展風險評估以減少查驗和監管時,充分考慮對方AEO企業的資質;對需要查驗的貨物,

在最大程度上進行快速處置;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以解決AEO企業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主要基礎設施從貿易中斷恢復後,最大程度上為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快速通關。

三、中國AEO企業向日本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企業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0123456789)通報給日本進口商,由日本進口商按照日本海關規定填寫申報,日本海關在確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從日本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日本發貨人的AEO編碼。

填寫方式為:“國別(地區)代碼+AEO企業編碼(17位數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國海關在確認日本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