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共同海損怎麼辦?
來源 : 巡洋國際物流網
共同海損定義: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確實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
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並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
案例:
UASC 集裝箱船“Al Riffa”號(13,500 TEU,2012年造)與MOL “San Felipe”號(8,700 TEU,2014年造)在巴生港碼頭泊位相撞,並造成兩船前部貨剁著火。 “Al Riffa”號起火之後,
已被緊急拖離泊位。 巴生港當地消防機構表示,事故發生在當地時間10月29日晚上8點左右, 對於此事故,Bernhard Schulte Ship Management昨晚發表聲明稱,
該公司管理的集裝箱船“San Felipe”號,在靠泊作業時與處於錨定狀態的集裝箱船“Al Riffa”發生接觸,事故發生時,引水員在船。 碰撞發生後,兩艘船舶前部貨垛著火,
部分貨物被拋入海中,部分貨物損壞,並在巴生港有額外的費用產生。 處理結果:
由於MOL SNFE0442W這條船在巴生港撞船,國內船公司收到確切的信息後,第一時間通知一代,一代轉發船公司的郵件到單證這裡,我在收到信息後第一時間跟客戶溝通。
客戶最擔心的是貨物有沒有什麼問題。
現在需要進行共同海損的處理,在共同海損未處理之前,目的港客人無法提箱。 具體操作流程都在郵件的附件中有提到。 簡單來說,就是分兩種情況:
1.保險過的客人: 1) 讓提貨人填寫FORM A ,2) 提供貨物價值的商業發票作為憑證,3)讓投保方填寫FORM
B;其實這可以交給保險公司來處理。
2.未保險的客人:1) 讓SHIPPER或者CNEE填寫FORM A,2)提供貨物價值的商業發票作為憑證, 3)需要交納一定保證金。
無論投保還是未投保的客人,具體的處理方案,包括需要提供的資料,還有貨物有沒有損壞之類的,都可以聯繫PIC,我們這邊具體的也都不清楚的,謝謝諒解。
啟示:
1.首先要告知客人,其次安撫客人,再次告訴客戶要怎麼做,怎麼來配合。
2.無論是CIF貨物還是FOB貨物一定要買保險。
3.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如果客戶是CIF貨物,發貨人或者貨代公司沒有買保險,共同海損需要承擔的費用都要有發貨人或者貨代公司來承擔,這個過程要判斷責任在誰!
4.如果出現共同海損的情況,第一時間告知你買保險的保險公司,避免因為通知保險公司比較晚,而在目的港產生額外的滯箱費和超期用項費用!
5.在共同事故中如果貨物損壞,有保險公司來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