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集裝箱超重不得裝船,違者將負法律責任 :
2020-04-27

注意!集裝箱超重不得裝船,違者將負法律責任

來源 : 港口圈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6號令頒布了《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規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相關單位和人員更好地理解《規則》 》內容,

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規則》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 修訂背景

 

此外,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集裝箱重量驗證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在前期履約過程中也形成了可複制可推廣的集裝箱安全管理經驗。工作有關要求,

預算最高締結加入的國際公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對《規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集裝箱重量驗證要求。

 

按照《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集裝箱載運貨物時,不得超過其最大營運總質量;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

均須進行實際重量進行驗證。

 

因此,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部關於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 / 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對外貿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提出了要求,並取得了積極進步。

 

展開全文

《規則》新增的第四十七條中,明確了對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集裝箱進行重量驗證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義務,要求托運人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集裝箱重量進行驗證,

承運人對未取得驗證信息或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不得裝船,將3年多的實踐經驗上升到部規章章節。

 

二是明確了重量驗證的方法和允許的誤差範圍。

 

《規則》規定可以通過整體稱重法,累加計算法進行重量驗證,並串聯了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規定了托運人驗證重量與實際誤差不得超過5%並且最大誤差不超過1噸。如果超過,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3百萬以下標註。

 

三是明確了集裝箱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和銜接誤差的法律責任。

 

集裝箱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或驗證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係數,給船舶,碼頭設施及相關人員安全帶來威脅。最大營運總質量進行了解釋。